腾笼换鸟是三医联动的基础逻辑,通过“腾笼换鸟” 带来的空间,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而腾笼之后“鸟”是否能顺利进笼,才是验证改革是否奏效的关键。
7月19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通知》内容指出,其中提出,对技术难度大、风险程度高、确有必要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可适当体现价格差异。
总结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专项调整经验,按照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科学把握检查化验项目价格构成要素,通过集中采购等多种方式降低物耗成本,推动项目总价合理下降。
具体重点如下:
重点调整治疗、手术、检验类项目价格
充分听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专业性意见建议,优先从治疗类、手术类和中医类(指国家医保局“医疗服务项目分类与代码”编码001201-001206、003201-003206、003301-003316、004100-004300的项目)中遴选价格长期未调整、技术劳务价值为主(价格构成中技术劳务部分占比60%以上)的价格项目纳入价格调整范围,每次价格调整方案中技术劳务价值为主的项目数量和金额原则上占总量的60%以上,客观反映技术劳务价值,防止被设备物耗虚高价格捆绑。
对技术难度大、风险程度高、确有必要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可适当体现价格差异。
同时,检查化验项目也是这次重点。
调整
《通知》指出,总结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专项调整经验,按照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科学把握检查化验项目价格构成要素,通过集中采购等多种方式降低物耗成本,推动项目总价合理下降。
对于社会捐赠和应使用政府性资金购买的大型检查治疗设备,测算项目定价成本时,应按公益性原则扣除设备折旧、投资回报、还本付息等费用,主动将大型设备检查治疗项目纳入动态调整范围,持续降低偏高价格。
《通知》要求,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并实质性运行,使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时机、节奏、规模与经济社会总体形势、政策取向、医保基金收支等基本面相适应。要在省级层面统一动态调整机制的具体规则,明确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健全价格调整程序、规则、指标体系,避免各行其是。
强化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监管,对不规范执行政府指导价等行为,及时进行指导纠正,必要时采取函询约谈、成本调查、信息披露等措施。
支持创新设备、耗材
新增价格项目着力支持基于临床价值的医疗技术创新。要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进度,切实加强创新质量把关,旗帜鲜明支持医疗技术创新发展。
对优化重大疾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空白的重大创新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对以新设备新耗材成本为主、价格预期较高的价格项目,做好创新性、经济性评价。
审慎对待资本要素驱动、单纯谋求投资回报及地方保护特征的立项诉求,避免按特定设备、耗材、发明人、技术流派等要素设立具有排他性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对区域医疗中心从输出医院重点引进的医疗服务,原则上按本地现有价格项目对接,本地无相应价格项目的,简化价格项目申报流程。
在新技术项目方面,前不久北京市医保局发布《关于印发CHS-DRG付费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在医保支付方式上也开了绿色通道的口子。
根据通知,只有“三年内(指含申报年度及之前的两个自然年度,下同)经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新通用名药品/医疗器械;三年内因增加功能主治或适应症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三年内新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三年内由于价格调整新增的可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可以申报CHS-DRG付费豁免。
这将一定程度上促进新药、新器械、新技术在一线临床使用的可能,新技术、新耗材相关的医疗服务价格将更具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