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定点医疗机构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做到谈判药品“应配尽配”。通知要求,医保部门要加强协议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情况纳入协议内容,并与年度考核挂钩。通知明确,卫生健康部门要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通知还要求,各地医保部门要按照加强管理、保障供应、规范使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建立处方流转中心,并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施行统一的报销政策。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完善谈判药品单独支付政策,逐步将更多谈判药品纳入单独支付范围。